各有关单位:
王炜等1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王炜等1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王 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2.欧日鲁格 中国共产党霍尔果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3.李英帅 伊宁市英也尔镇人民政府
4.张文坡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5.张伟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
6.董博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
7.沙吾拉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
8.阿不利米提·阿不都 呼图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9.雷 洋 哈密边境管理支队
10.王 越 哈密边境管理支队
11.冯天祥 哈密边境管理支队
12.宁 芳 国家税务总局巴楚县税务局
13.张佑如 伽师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