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通〔2021〕2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6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学习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着眼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落实相关政策,完善制度机制,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健全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不断满足乡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在全区全面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覆盖乡村,法律服务措施有效落实,多元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初步形成,乡村群众获得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更加方便快捷、精准高效,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满意率得到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
1.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以司法所为依托,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发挥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引,为乡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标准化建设,完善法律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畅通涉农公证、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的“绿色通道”,提供便民惠民服务。通过标语标牌、便民卡、广播电视、短信微信等方式,将“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新疆法网普及到千家万户。适应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特点和法律服务需求,完善法律服务无障碍服务功能,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版、老年人大字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律师、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普法、科技信息化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2.补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短板。发挥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便民利民的随身法律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向偏远农牧区特别是南疆四地州边远边境乡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因地制宜在乡村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备“云律所”、智能视频和查询终端等,提供在线调解、网上申请法律援助、视频咨询等服务。整合“12348”新疆法网与新疆司法行政相关APP、微信小程序功能,努力实现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事务办理“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为乡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各地结合实际实施一批乡村法律服务帮扶项目,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招录、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志愿者队伍等方式,吸纳专业法律工作者和具有法律实践背景的离退休人员等,充实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队伍。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律师、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普法、科技信息化、财务保障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二)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
3.贯彻执行法律援助规定标准。推动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实际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执行低保倍数标准或低收入标准,对困难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覆盖率达100%;对于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比例达100%。推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对困难群众做到应援尽援。
责任单位:各地法律援助部门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4.突出乡村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推动将涉及农民工和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土地纠纷、养殖种植、环境污染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对农村高龄、失能、失独、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妇女和重度残疾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致贫户,与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的人员范围。对因法定不可抗力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申请人,探索建立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各地法律援助部门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5.创新乡村法律援助工作方法。推行“优先办、重点办、协作办”工作方法。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对“三农”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开展“法援乡村惠民生”活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通过案前评估、随案指导、旁听庭审、案后回访等措施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依托全国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12348”新疆法网、“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指派、电话解答法律援助;依托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等平台,做好农民工欠薪线索收集、留言咨询解答、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工作,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发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地法律援助部门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科技信息化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6.提升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贯彻执行《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引导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为受援人减免公证费、鉴定费。确保“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落地新疆县(市)级项目地。修订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业务培训,切实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责任单位:各地法律援助部门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三)促进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7.推动涉农领域立法工作。认真开展涉农领域立法调研、论证和审修工作,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激发农村发展活力,解决乡村群众基本利益诉求,为乡村依法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以良法善治引领乡村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法治调研等部门负责。
8.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明确法律服务标准,加强监督考核评估。深化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结合村(社区)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和分布、产业结构特点、热点服务需求等情况,加强所辖区域村(社区)法律顾问统筹调配,实现供需精准配置。村(社区)法律顾问要为村(社区)群众和基层组织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指引、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协助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收集基层群众立法意见。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利用周一升国旗、党员活动日等,每月到村(社区)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法律服务,每年办理一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开办一场乡村振兴法治课堂、服务一次乡村换届选举、参与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举办一场涉农法律咨询。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牵头,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9.开展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聚焦农业农村重点产业项目,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乡村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深入研究有关乡村企业生产经营、物业租赁、劳动争议、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纠纷热点,做好涉农涉企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和咨询解答;对乡村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引导乡村企业建立风险防控、劳动社保、房屋租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指南;积极参与乡村企业纠纷排查化解,引导企业依法防范化解风险,优化乡村企业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牵头,基层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10.开展“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在全区选取100家党建工作强、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结对100个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党支部,加强党员活动阵地建设,每半年开展1次“一联双促”党组织活动,由熟悉乡村法律事务的党员律师为村“两委”和村民提供法律服务,提升基层法治建设水平。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牵头,新疆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共同参与。
11.开展“公证进乡村”活动。推进公证服务向乡村延伸,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全面设立公证咨询联络点,公布联系方式,提供24小时公证法律咨询、预约办理等服务。优化公证服务方式,通过视频公证、巡回办证、定期办证、蹲点办证等,实现村民申办公证“就近办”“尽快办”。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广泛宣传公证制度。指导每名公证员每月到不同乡村开展1次公证专题宣讲与现场咨询解答,到2023年实现全区乡村公证宣讲全覆盖,引导村民运用公证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律师、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新疆公证协会、各公证处共同参与。
12.开展“司法鉴定进乡村”活动。通过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设立咨询联络点、发放联系卡等方式,为村民提供及时便利的司法鉴定法律咨询、委托鉴定指引等服务。指导每名司法鉴定人每月到不同乡村开展1次司法鉴定专题宣讲与现场咨询解答,到2023年实现全区乡村司法鉴定宣讲全覆盖。支持美丽乡村建设,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对涉农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案件,提供优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对涉及经济合同、个人信贷、交通事故等纠纷,依法提供文书、痕迹、伤残等司法鉴定服务。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新疆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
13.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大力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实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有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有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统筹运用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联动,推进警调、访调对接,有效构建乡村“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贴近群众、扎根基层的优势,严格落实“村(社区)每周1次、乡镇(街道)每月1次、县(市)每季度1次、重要敏感节点随时排查”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突出农民工、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组织对常见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矛盾纠纷实施全方位排查,依法就地予以化解,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切实维护乡村和谐稳定。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调解、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牵头,律师、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14.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实施自治区“八五”普法规划,指导责任部门(单位)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乡村群众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在农村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和“宪法十进”主题宣传活动,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每年5月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持续开展“服务总目标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和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2021年5月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专题宣讲。推动指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统筹运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家书屋、乡村大讲堂、农牧民夜校等平台,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力度。开展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普法部门牵头,律师、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15.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依照宪法法律,依法管理村里各项事务,发挥村规民约社会规范作用,推动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运用全国、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电子地图,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对工作滑坡、示范效应不好的,按程序摘牌,提高创建质量。发挥全国、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引领作用。组织开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形成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普法部门牵头,公共法律服务、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16.推动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在每个行政村,重点培育一批以驻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妇联执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退役军人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实现每个村至少有3名骨干“法律明白人”。加强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培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普法部门牵头,公共法律服务、律师、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17.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按照主题鲜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推动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实现乡镇(街道)“四个一”、村(社区)“三个一”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即每个乡镇(街道)有1面法治文化墙、1个法治文化园地、1个固定的法治宣传栏、1个法律图书角;每个村(社区)有1面法治文化墙、1个法治宣传栏、1个法律图书角。组织开展法治竞赛、法治电影、文艺演出、法治动漫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完善对优秀法治文艺作品的支持政策,创作一批高质量法治文化作品,建立法治文化优秀作品库,实现优质普法资源共享。因地制宜推广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社区“法律之家”,充分发挥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使群众的法律问题在“家门口”得到回应和解决。发挥“访惠聚”驻村干部、“民族团结一家亲”结亲干部作用,以普法宣传、入户释法、民族团结联谊等活动提高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助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责任单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普法部门牵头,公共法律服务、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周密部署落实,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与政府乡村振兴工作对接,切实将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融入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不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按照司法部要求,各地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普法、律师、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上下协同的工作机制。各地要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强化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活动,加强指导检查,确保活动实效。
(二)加强协调指导。自治区司法厅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推进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对接联系,统筹协调开展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动态分析活动、创新经验推广,逐步建立活动示范点,形成以点带面示范效应,推荐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加强宣传引导。自治区司法厅通过主流新闻媒体、法治新疆网、新疆司法行政和法治新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广泛宣传“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有效做法、创新经验;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活动的先进事迹,讲好司法行政故事,壮大司法行政声音,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宣传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浓厚氛围。各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活动进展情况、亮点工作和典型案例,形成高质量信息简报、活动图片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