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发挥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在激发行业活力,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吸引和留住更多人才投入到公证事业中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收入分配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此项政策的目的就是在坚持公证法律服务公益属性的原则下,通过提高公证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激发全区公证机构活力,调动公证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全区公证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全面依法治疆的高度,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局出发,切实推进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落地落实工作,调动广大公证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证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二、尊重公证人才,切实提高公证行业薪资水平。公证员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公证员任职标准高、要求严、专业强,同时公证执业风险大、又是终身责任制,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国家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全区大部分公证机构实行的是财务自收自养,公证员通过办理公证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同时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获得报酬,实现公证行业的生存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尊重和珍惜公证人才,健全完善符合公证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公证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努力为公证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通过绩效工资等方式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公证人才,加大公证人才队伍培养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公证行业的吸引力特别是对优秀年轻法律人才的吸引力,切实增强公证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获得感。要防止将执业公证员的收入同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等作对比,从而主观降低执业公证员收入,打击公证人员的积极性,造成公证人才的流失。
三、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除依法依规发放公证人员(含聘用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等费用外,应尽可能提高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所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不设上限),尤其要提高新改制公证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坚持公益性导向、差异化管理,允许不同规模公证机构按照“分类、放权、搞活、考绩”总体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核定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全面搞活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不搞“一刀切”,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提高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公证机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要考量不同的岗位职责和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差别、实际贡献大小,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使公证人员收入分配更趋公平合理。通过内部收入分配政策倾斜,切实提高公证员办理民事类和创新类公证业务的积极性;要适当提高公证员助理待遇,稳定公证员助理队伍,储备一批公证员后备人才。要避免收入差距过大,针对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公证机构中个别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业务过于集中、收入过高等现象,鼓励通过团队合作等形式提高业务宽度和深度;公证机构负责人通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年薪制,确保负责人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和整体发展中,公平合理分配机构内部资源。
五、建立法人财产制度,促进公证机构良性发展。公证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恰当分配个人收入、公共积累与事业发展基金,留足用于发展、培训、修购、奖励、风险赔偿、购买办公场所等各项基金,并为公证人员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各公证机构可以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中《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应发尽发,尽可能提高公证人员的待遇水平和安全感。在依法依规扣除各项开支和税费、发放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纳入公证机构的公共积累。司法行政机关不能把公证机构的收入作为行政经费的补充。
六、建立动态调整制度,确保收入分配制度科学合理。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司办通〔2020〕45号)要求,各地应加强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公证机构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应当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业务规模等情况及时对收入分配管理机制作出调整,原则上2-3年调整一次。建立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公开制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在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所辖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及备案;近2-3年已履行过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及备案手续的,应当结合公证机构发展情况依程序修改完善。各地将各公证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文件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于2022年4月15日前统一邮寄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司法厅将定期通报、推进落实情况。
附件:全区公证行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备案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