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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通〔2021〕48号关于建立全区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5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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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区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信息

归集共享工作机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推进全区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行业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全区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服务行业信息归集共享的重要性

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关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推进行业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有助于畅通行业信用信息数据的流通机制,健全完善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实现信息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形成行业社会信用信息的有效覆盖;有助于不断提升行业社会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作用;有助于形成法律服务行业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执业人员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择服务提供参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要充分认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带头树立“讲信用、讲诚信”的基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切实增强行业社会信用意识,健全行业社会信用记录、归集、共享工作机制,形成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合力,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法律服务执业氛围。

二、信用信息归集的对象和范围

(一)信息归集对象。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主要包括的信用主体为依法设立、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

(二)信息归集范围。1.审批许可类信息: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执业人员核准、变更、注销等。2.荣誉表彰类信息:包括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部门)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创建等信息。3.处罚惩戒类信息:包括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给予的与法律服务执业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被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惩戒、纪律处分的不良行为信息,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类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关于启用新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9374号)办理。4.党内处分类信息:包括党员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信息。

三、信用信息的归集流程

(一)归集主体。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审批类信息的归集上报。各仲裁委员会直接向自治区司法厅上报相关信息。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应自处罚(处理)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行业惩戒由作出该处罚(处分)决定的单位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逐级分类上报至自治区司法厅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并公布在官方网站或者报送至上一级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业惩戒决定书中涉及秘密或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删减、遮挡等技术处理后再公开发布。受其他单位(部门)表彰(处罚处分)的,由被表彰(处罚处分)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按照“谁获奖、谁受罚、谁报送”原则,一般于表彰(处罚处分)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业务类型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司法厅对应的业务管理部门,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归集时间。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业惩戒、党内处分信息即罚即报,自治区司法厅各相关法律服务业务管理部门于每年715日归集一次上半年度本行业行政许可(审批)、荣誉表彰、处罚处分信息,每年120日前归集上一年度本行业全年的行政许可(审批)、荣誉表彰、处罚惩戒信息,并将相关文件信息分类报送本单位政工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由其分别归入本单位荣誉表彰类和处罚惩戒类汇总文档中。

(三)归集责任。自治区司法厅各相关法律服务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文件信息归入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执业档案中备查。自治区司法厅政务服务统筹部门加强与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按有关要求向“信用中国(新疆)”平台提供法律服务行业相关社会信用信息。地、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此模式执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信息的结果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和诚信执业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各法律服务行业增强依法诚信执业意识。

(二)强化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在开展评先评优、选树典型、示范创建时,相关部门(处室)应当相互征求意见、共享数据。及时抄送、共享被注销、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文件信息。自治区司法厅依托门户网站或者“12348新疆法网”设立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信息相关栏目,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原则,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监督、使用。

(三)强化责任落实。司法行政系统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行业信用信息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进落实。对相关信息,特别是处罚惩戒类信息隐瞒不报、迟报或者漏报的,由自治区司法厅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督促整改或视情节通报批评。

附件:自治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社会信用

信息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11115




附 件


   自治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

            社会信用信息登记表

填表时间:                          联系人(电话):

法律服务机构(加盖单位印章)

机构名称

机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

法律服务

执业人员

执业人员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单位

奖惩情况(如有多项,顺次填写)

荣誉表彰类

决定文书号

授予时间

授予单位

奖励名称

(奖励事项)

处罚惩戒类

决定文书号

惩处时间

实施单位

惩处名称

(惩处事项)

党内处分类

决定文书号

处分时间

实施单位

处分名称

(处分事项)

备注:1.此表适用于有荣誉表彰、处罚惩戒、党内处分类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填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执业人员填写按规定时限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需核实;2.按照职责和权限提交表格时,应附相关表彰、奖励或惩处文件(复印件)、牌匾(影印件);3.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自治区相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存档,一份由自治区司法厅业务管理部门存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发:司法厅办公室、律师工作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政治部(警务部)组织培训处,自治区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