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第014号)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3-10 18: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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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子剑、阿娜尔古丽·图尔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司法厅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落实工作,2020年7月9日,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向自治区党委编办呈报了《关于设置和规范社区矫正机构的请示》(新司党请〔2020〕24号),提出了设置和规范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请示,并多次和自治区党委编办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2020年底,经自治区党委编办会议研究,认为设置和规范自治区三级社区矫正机构事宜不符合编制工作相关规定,不予批准。
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分别承担着刑事执行和帮教期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工作性质不同,针对对象不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不同。自治区安置教育任务繁重,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用突出,因此在提议成立社区矫正机构时,自治区司法厅没有提出撤销安置教育机构的建议。
目前,自治区司法厅正在进一步了解内地相关省(区、市)的做法,就自治区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调研论证后,拟再次向自治区党委编办提出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
感谢对新疆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