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2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7月22日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以下称省部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国务院法治部门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法治部门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撤销、变更或者认为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合法的,由国务院法治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事项,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反映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国务院法治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六条对国务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省部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按期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就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说明理由,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及时履行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调解书、意见书。
第七条省部级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争议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第八条国务院法治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做好关于行政复议工作中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强化行政复议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的协调配合,对行政复议案件暴露出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深化以案促治,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定期总结分析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全文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向国务院反映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
二是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加大行政争议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三是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做好行政复议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强化行政复议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协调配合,深化以案促治,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若干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李强总理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程序违法、乱罚款等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以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为保障1999年公布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制定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通知》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指导监督的实际需要。为做好新旧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指导监督工作,有必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
问:请简要介绍《若干规定》制定的工作情况。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对包括2001年《通知》在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安排。司法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通知》实施情况及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并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意见,按规定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核、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若干规定》。
问:制定《若干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若干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持续提质增效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建设。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行政复议法提出的新程序、新机制、新要求落地落实。三是强化国务院法治部门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深化以案促治,提升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效能。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问:《若干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若干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向国务院反映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二是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争议的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三是强化国务院法治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做好行政复议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强化行政复议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协调配合,深化以案促治,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定期总结分析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