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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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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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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疗美容、减肥药……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实习生葛彦宁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注意排雷避坑。

3月14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牛淼摄

克拉玛依:面部提升险“毁容”维权获支持

案情:

2021年10月至12月,克拉玛依市某美颜养护中心经营者刘某诱导王某在其处接受面部雕刻手术。术后王某面部出现双侧面颊不对称、眉部松弛下垂等问题。随后王某到正规医疗机构自行取出异物。在向某美颜养护中心索赔损失过程中,对方否认为其施行过手术,拒绝赔偿。经调查,刘某无相关资质就进行手术,且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其受到损害的事实及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某美颜养护中心向王某赔付各类费用合计24279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消费者所受损害虽未构成伤残,但是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是消费者所受人身损害部位在面部,接受美容手术后的状态与其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目的相反,精神损害明显。二是经营者在没有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当利益,诱导消费者接受手术,事后出现损害后果时否认其侵权事实,违背诚信原则,法院认定经营者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支持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吐鲁番:瘦身“灵丹”原是三无产品

案情:

吐鲁番市高昌区20岁男子赵某为了减肥,先后通过某社交平台在娜某处购买减肥产品89粒。吃完后,赵某身体出现口干、头痛等症状,随即在网上查询后发现:该产品实物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赵某将娜某诉至法院,索赔22200元。经法院审理,娜某所售卖的减肥产品确属“三无”产品。经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娜某向赵某支付赔偿款5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到正规经营场所购买食品药品,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妥善保留药物商品、购买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与商家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塔城:四人仿造名牌白酒牟利获刑

案情:

2019年至2022年1月间,祝某、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自行生产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非法经营数额94万余元。2018年至2021年间,陈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销售假冒名牌白酒。其中,陈某从事侵权白酒批发,销售金额106万余元。李某则以商铺零售方式销售侵权白酒,销售金额12万余元,另查获李某尚未销售的各类侵权白酒货值金额12万余元。法院根据4人所犯罪行、主观恶性等情节,分别判处1年至3年不等刑期,并处36万元至43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供、销”全链条违法犯罪。沈某等人设立制假窝点,假冒某品牌系列白酒,处于犯罪上游。陈某作为中间商购进大批侵权白酒批发销售全疆多地,处于犯罪中游。李某作为终端销售商处于犯罪下游,直接向广大消费者销售侵权白酒。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理性购物,勿贪图小利,同时提醒生产者、销售者勿知假造假、知假卖假。

昌吉:就餐吃出头发丝维权获赔偿

案情:

2023年5月,昌吉市市民周某与朋友在陆某经营的餐饮店内用餐,就餐过程中,周某在其中一份黄面中发现有一根头发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周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就餐费10倍损失1130元。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无证据证实陆某明知该黄面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前提下向周某交付该黄面。陆某向周某提供黄面时,没有明知或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观意愿,经调解,陆某向周某赔偿100元,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选择追责是消费者的权利,周某看起来过于较真,但这种较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消费者个人的权利。作为消费者,要勇于较真,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能有这样积极的维权意识是正确的,一方面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监督企业更加合法合规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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