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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新疆开展合伙联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6 2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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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相关服务贸易协议的深入实施,香港、澳门与内地的法律服务合作不断升级。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要求,将港澳合伙联营政策推广至新疆,进一步激活区域法律服务市场活力,促进新疆对外开放与法治建设,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新疆开展合伙联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过引入港澳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新疆可获得更专业的跨法域法律服务,为外资企业、跨境贸易企业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新疆与港澳及国际市场的经济合作。同时,为港澳律师事务所提供在内地拓展业务的合法渠道,也为内地律师事务所学习港澳先进法律服务经验提供平台,推动三地律师业优势互补、共同提升。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国家层面的法律与政策,主要依据包括: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相应服务贸易协议;

2.《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3.《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涵盖总则、合伙联营条件、合伙联营程序、合伙联营规则、监督管理及附则

    (一)合伙联营的定义

实施办法所称的合伙联营是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且联营所参照“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二)合伙联营的准入条件

    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准入条件

1资质合规:根据港澳法律登记设立,总部位于港澳地区;

2执业经验:在港澳从事法律服务满5年,具备办理港澳法律事务的执业资质;

3人员规模: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为港澳注册执业律师;

4合规记录:申请前3年内,本所未受港澳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2.内地律师事务所准入条件

1成立年限:为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

2人员规模: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

3地域要求:设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自治区内设立分所

4合规记录:申请前3年内,本所及自治区内分所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规范合伙联营的申请程序

    1.申请主体:由联营各方共同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外文材料附中文译文,港澳方证明文件需经内地认可公证机构公证);

2.申请材料:包括合伙联营申请书、联营协议、联营所章程、各方资质证明、派驻律师名单及资质证明、出资证明、办公场所证明等;

3.审核层级: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材料后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司法厅收到材料后10日内作出准予不准予决定(可延长10日),对准予的颁发《联营许可证》,并为内地派驻律师换发执业证、为港澳派驻律师下达执业批件

    ()规范合伙联营的监督管理

    1.监管主体与职责

1)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统筹管理与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日常监管;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实施日常监管;

3)新疆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包括会员管理、纪律处分等。

    2.年度检查考核

1联营所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包括考核登记表、执业管理报告、党建报告、审计财务报表、人员变动情况等;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司法厅,由自治区司法厅参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评价;

3派驻律师的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参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办理。

    3.违规处理

1对联营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内地派驻律师的违法行为,按上述法规处罚;对港澳派驻律师的违法行为,参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处理;

3对违反职业道德与纪律的律师,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对港澳律师,可建议港澳律师行业组织给予处罚。


相关链接:新司规〔2025〕1号 关于印发《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