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目前,律师、公证员等申请执业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需要根据2017年12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合格。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目前还没有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核)。
自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各省(区、市)对申请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考核采取的方式都不尽相同,有采取书面考核的,也有采取专家评审的,也有书面考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
在充分考虑司法鉴定行业自身特点的基础上,2020年6月以来,司法部陆续制定出台《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进行考核、评审。自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全国已有天津、浙江、北京、山东等省陆续制定了对个人能力的考核制度。
新疆目前延用的还是《司法厅对部分申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执业准入考试的实施意见》(新司通〔2007〕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考试成绩作为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执业准入的重要依据。对照司规〔2020〕4号等文件,该《实施意见》已不适用于新形势下司法鉴定队伍发展和执业准入需要。2022年7月,新疆司法厅结合司法部相关规定探索开展了申请执业人员的集中考核评审,取得了较好成效和实践经验,也总结了工作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面临的问题以及实践经验,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做法,把我们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健全完善新疆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执业能力考核制度。
二、起草依据
《考核办法》主要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进一步做好全区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关政策制度,确保考核办法在实施主体、程序、内容、依据等方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弥补法律政策空白,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体现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的客观、公正、严谨、有序。
三、起草过程
2023年2月中旬,开始起草《考核办法(初稿)》。2月23日组织召开评估论证(座谈会),邀请相关专家、司法鉴定机构代表参加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同时,征求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意见建议,共计收到10条意见建议,主要涉及到考核工作的开展方式、考核时间、免考情形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过认真研究讨论,采纳了5条意见建议,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3年3月中旬,在新疆司法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集到2条意见建议(未予采纳)。4月上旬,会同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对该《考核办法》再次进行局部修改完善,同时,再次征求了12家鉴定机构和环境损害业务领域相关法人单位意见建议,主要对第三章的执业申请、审核等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适当删减和补充,对环境损害考核结果运用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办法(送审稿)》,2023年4月底通过了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考核成绩及结果运用;考核纪律;附则。
《考核办法》综合考虑了司法鉴定人执业特点和准入面临的问题,明确了考核对象、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分值标准、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纪律等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考核包括笔试和专家评审,笔试主要考公共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本涵盖了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各项考核要素,作为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考核登记的重要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