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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1/2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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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装备财务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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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部门预算补充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补充公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2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5号),现将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信息补充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自治区司法厅是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2.监督和指导全区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3.负责管理全区戒毒(矫治)工作。 
4.承担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定依法治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5.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6.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及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罪犯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
7.受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地方有关法规的草拟工作。 
8.指导全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9.依法负责全区仲裁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 
10.指导和管理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1.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自治区监狱系统正处级干部、劳教系统处级干部;协助地、州、市党委管理地、州、市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12.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  
13.负责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4.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自治区三定方案规定我厅机关内设办公室(编译室)、法制宣传处(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律师工作管理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规处、计财警务装备处、监狱劳教工作处、司法考试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政治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及2个全额预算管理行政单位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二、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关于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全口径预算的原则,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支总预算24108.14万元。
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收费(财政专户)。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二)关于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自治区司法厅收入预算12054.07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10934.07万元,占91%,比上年增加1161.7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增加司法业务及被装经费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未安排。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1120万元,占9%,比上年增加500万元,主要原因是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学费及专户收入增加。
(三)关于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支出预算合计12054.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7482.57万元,占62%,比上年增加775.15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项目支出4571.5万元,占38%,比上年增加886.62万元,主要是司法行政承担自治区维稳任务艰巨,增加司法业务工作经费等。
(四)关于自治区司法厅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4108.14万元。
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五)关于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    257.2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35万元,公务接待费22.28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比上年增加77.2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未安排预算;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未安排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67万元,主要原因是直属单位新增车辆,新增直属二级预算事业单位一个,开展调研工作较多;公务接待费增加10.28万元,主要原因是接待对口援疆工作人员较多。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自治区司法厅本级及下属一家行政单位、一家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363.44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443.89万元,上升13.2%。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自治区司法厅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123.1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3.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5.项目支出: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自治区本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6.“三公”经费:指自治区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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