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5〕590号关于准予强科恬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17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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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科恬等2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强科恬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名原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强科恬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喀什)律师事务所
2.阿斯姆古丽·吾热依木新疆米热斯律师事务所新疆万龙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