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5〕3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16 15: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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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
经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初审并向本机关提交的注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注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注销李凯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650117012027)登记。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到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