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5〕222号 关于准予张娟、李寒雪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23 1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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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李寒雪: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张娟、李寒雪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 张 娟 新疆谦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兰台(喀什)律师事务所
2. 李寒雪 新疆昆鹰律师事务所 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