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5〕207号 关于准予李宁等8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20 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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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等8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李宁等8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李 宁 新疆仪铭律师事务所 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
2.贺金凤 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 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
3.丁 婷 新疆民宁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4.包得财 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5.马俊霞 新疆星河井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6.夏给兰·司马义依力 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 新疆伊咨纳律师事务所
7.阿不来提·艾尼 新疆九溪律师事务所 新疆艾合米丁律师事务所
8.阿米娜·阿布都萨拉木 新疆艾苏叶尔律师事务所 新疆永优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