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5〕24号 关于准予马俊霞等12人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13 20: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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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霞等12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马俊霞等12人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乌鲁木齐市(4人)
1.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 马俊霞
2.新疆英尚律师事务所 朱浩文
3.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 董 梅
4.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阿依努尔·哈力木江
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人)
5.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 陶 忆
6.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 李绍辉
三、阿勒泰地区(3人)
7.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顾歆煜
8.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张 琪
9.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 沈 洁
四、喀什地区(3人)
10.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 古丽夏旦·帕米尔
11.新疆纳迪尔律师事务所 迪力夏提·吾斯曼
12.新疆苏碧(莎车)律师事务所 卜吉娜提·阿玉甫
以上准予律师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