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4〕42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7 18: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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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伊犁分所: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初审并向本机关提交的迟峰丽延续登记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延续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延续登记迟峰丽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651414036011)有效期由2024年12月29日至2029年12月28日。
请你机构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资料到自治区司法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