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4〕4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7 18: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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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经喀什地区司法局初审并向本机关提交的张健、林洋延续登记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延续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延续登记张健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650914101010)有效期由2024年12月29日至2029年12月28日。
二、准予延续登记林洋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650914101011)有效期由2024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0日。
请你机构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资料到自治区司法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