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依法治疆 / 行政立法

2020

06/11

13:31

来源:

厅法治调研处

【字体:

浏览量:

新疆积极构建行政立法工作“1+4+2”制度体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新疆司法厅提请审议的35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人选名单标志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立法工作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要求。新疆司法厅按照“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工作布局,始终把行政立法制度体系建设作为统筹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摆在党委议事日程,积极构建“1+4+2”行政立法制度体系,推进行政立法工作制度化法治化。“1”即一部政府规章。新疆司法厅起草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做出规定,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第213号政府令形式发布。“4”即四部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新疆司法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要求,相继起草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立法调研论证工作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规范》,对行政立法调研论证和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做出规定。与此同时,根据新时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和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起草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执行。“2”即两个“参谋部”“智囊团”。提出了35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人选名单和10个基层联系点名单,作为自治区行政立法的“参谋部”“智囊团”,这些行政立法基础性制度已初步构成自治区行政立法制度体系框架,为进一步促进自治区行政立法工作发展提供了良好制度支撑。


责任编辑:李芳玲

【打印本文】【关闭】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