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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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罚决〔202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09 16: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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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克热木·买买提,男,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0123006003。

当事人:关新民(已故),男,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0114006021。

当事人: 付志敏,男,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0123006002。

经调查,上述司法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原告余某娜诉被告张某照、黄某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鉴定活动中(新卓法临鉴字〔2023〕第189号),1.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四条规定,引用非由委托人提供X光片等检材2.付志敏作为该案复核责任人员,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对鉴定程序进行复核。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司法鉴定人克热木·买买提、付志敏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规范执业行为。因关新民已死亡,行政处罚的主体灭失,不再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