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5〕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06 1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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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高雄,男,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8************,律师执业证号16540201610345513,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24年2月19日,李高雄因故意犯罪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高雄上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上述事实有奎屯市人民法院(2023)新40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4)新40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高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