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5〕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25 18: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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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辉,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654122************,律师执业证号16540201110668663,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14年5月7日,伊宁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范辉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伊宁市人民法院(2014)伊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范辉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