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5〕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25 18:54:34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当事人:海瓦尔·克热木,男,维吾尔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5************,律师执业证号16528201110590197,新疆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18年8月6日,且末县人民法院判处海瓦尔·克热木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上述事实有且末县人民法院(2018)新2825刑143号刑事判决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海瓦尔·克热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