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5〕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25 18: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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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吐尔洪·伊地力斯,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650203************,律师执业证号16502199310967052,新疆金仕成(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25年2月17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吐尔洪·伊地力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上述事实有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5)新0203刑12号刑事判决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吐尔洪·伊地力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