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5〕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8 18: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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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克某木,男,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012XXXX003。
当事人:关某民,男,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011XXXX021(已故)。
根据司法部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司复决392号的复议决定要求,司法厅对黄某平投诉你们涉嫌违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通过调阅案卷、谈话询问、制作调查笔录等程序查明,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在接受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原告余某娜诉被告张某照、黄某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排克某木、关某民为本案的鉴定人,该司法鉴定案件属重新鉴定案件,克某木、关某民在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情况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卓法临鉴字〔2023〕第189号),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调查,当事人关某民涉嫌违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在本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关某民于2024年11月21日死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行政处罚基本原则,决定终止对关某民的行政处罚程序,予以结案。
本机关决定: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克某木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