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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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罚决〔2025〕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9 18: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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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新疆清源司法鉴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650000792261080Y;

法定代表人:胡某;机构负责人:胡某;

机构住所:新疆喀什市人民东路67号。

根据喀什地区司法局向司法厅移送的有关投诉问题处理情况报告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向喀什地区司法局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你机构涉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20253月14日,经自治区司法厅立案调查,通过调阅案卷、谈话询问、制作调查笔录、告知相关权利等程序查证,你机构在不具备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401视觉功能)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对被鉴定人热某进行视觉功能评定,并出具“清源所〔2023〕临鉴字第6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你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之规定。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新疆清源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