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5〕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8 18: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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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
住 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号;
社会信用代码:346500007817839753;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机构负责人:康某。
经调查,你机构在受理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原告余某娜诉被告张某照、黄某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重新鉴定活动中,安排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克某木、关某民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卓法临鉴字〔2023〕第189号),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本机关决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第三十九条第(十)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