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08 2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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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再新,男,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1306015002。
当事人:徐善民,男,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1306015003。
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投诉材料,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初步核查,自治区司法厅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在实施“(2023)新中业司鉴所临鉴字第988号”司法鉴定委托中,未按照现行的《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0112-2021)国家标准进行鉴定,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你机构及人员积极做出补救措施,对违规执业行为进行纠正,作出“新中业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597号”司法鉴定补正意见,两次鉴定结果一致,投诉方对补正意见予以认可,现已书面申请撤回投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你不予行政处罚,通报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并责令加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