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4〕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1 1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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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戴辉,男,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0106092023。
2024年7月,自治区司法厅收到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报送的关于司法鉴定人戴辉、米那瓦尔·麦合麦提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报告和初步调查材料;2024年9月,自治区司法厅经立案调查,通过调阅案卷、谈话询问、制作调查笔录、告知相关权利等法定程序查证:你在实施“美愿司鉴〔2023〕法临鉴字第351号”鉴定委托中,在没有“法医病理鉴定”执业范围的情况下,对被鉴定人死亡原因进行了认定,存在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情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戴辉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