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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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罚决〔202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11 18: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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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吐尔孙·吐尔迪,男,维吾尔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5************0650(申请执业登记姓名:吐尔逊·吐尔迪;登记身份证号:65************650X),执业证号16529200910163412,新疆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20年6月12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判处吐尔孙·吐尔迪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上述事实有上述事实有相关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吐尔孙·吐尔迪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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