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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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罚决〔2024〕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11 19: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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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阿卜力孜·伊米尔,男,维吾尔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5************171X,律师执业证号16531201210461745,新疆图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阿布力孜·依米尔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现已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阿克陶县人民法院(2019)新302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0刑终104号刑事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4年1月15日,根据阿卜力孜·伊米尔申请,自治区司法厅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人员充分听取了调查与被调查双方陈述、举证、辩论和最后陈述,决定不予支持被调查人阿卜力孜·伊米尔的主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阿卜力孜·伊米尔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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