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4〕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30 16: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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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克热木·买买提,男,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0123006003。
2024年6月,自治区司法厅收到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报送的关于司法鉴定人克热木·买买提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报告和初步调查材料;2024年7月,自治区司法厅经立案调查,通过调阅案卷、谈话询问、制作调查笔录、告知相关权利等法定程序查证:克热木·买买提完成法院委托的一起重新鉴定案件中,在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下,出具了“新卓法临鉴字(2023)第189号”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克热木·买买提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