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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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浦春强,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65030019711104****,律师执业证号16523201510216396,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23年5月23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浦春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浦春强提起上诉,2023年8月1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兵900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8刑终23号刑事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浦春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