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4〕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0 17: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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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常密菊,女,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原主任,公证员。
经查明,2022年8月10日,常密菊因犯贪污罪被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违法所得2880920.83元予以追缴。2023年1月12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2024年4月24日,自治区司法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向常密菊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常密菊当场表示不要求听证、放弃听证权利,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2024年第十二次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常密菊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报请司法部免去其公证员职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