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6〕18号 关于同意杨帆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3-02 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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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杨帆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杨帆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杨 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郑卫国 霍城县公安局
3.康 强 中共特克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