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6〕7号关于同意张雷等12人担任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1-27 13: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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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张雷等1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张雷等1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1.张 雷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
2.叶尔兰·艾斯木汗 阜康市公安局
3.库迪然提·卡的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强制隔离戒毒所
4.艾尼丁·阿卜杜热伊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强制隔离戒毒所
5.张 涛 中共吐鲁番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6.田宝岩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
7.张 晶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
8.阿迪力·艾代吐力 托克逊县司法局
9.周露雯 托克逊县司法局
10.李 哈 裕民县法律援助中心
11.芦晓龙 巴楚县法律援助中心
12.肉孜江·麦麦提依明 巴楚县法律援助中心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