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6〕2号关于同意闫晓梅等6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1-08 1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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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闫晓梅等6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闫晓梅等6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闫晓梅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冯晓敏 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张颖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4.刘 蕾 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
5.郭亚光 新疆德润经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陶 强 新疆万田实业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