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政府立法工作,发挥法律专家、学者专业经验和知识优势,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0〕22号)有关规定,拟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三批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在本单位本行业造诣深厚,熟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族宗教、生态环保等相关领域,具备扎实理论功底的法律专家、学者。
二、选聘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能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意义,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六)熟悉区情、社情、民情,热心政府立法工作。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采取个人自愿、直接报名的方式参与此次选聘,报名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26日24时止;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可以自行下载《立法咨询专家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发送到自治区司法厅工作电子邮箱:757347595@qq.com。
(二)审核。立法咨询专家选聘工作坚持公开、民主、择优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等因素,提出拟选聘人员名单;
(三)公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网站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拟选聘人员进行公示5日;
(四)批准。拟选聘人员名单经研究确定后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四、工作职责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政府立法相关课题的研究、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其他政府立法活动和法律咨询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五、聘用年限及费用
(一)专家聘期为3年,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情况可以适时增补或解聘,增补成员与本批专家成员一并到期;
(二)选聘专家提供政府立法咨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专家咨询费。
六、其他事项
(一)选聘的专家不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政府立法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政府立法过程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不得有偿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
(二)本次选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名人员应当对填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电话:0991—29565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