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74号 关于同意宋仁伟等12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0-20 10: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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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宋仁伟等1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宋仁伟等1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宋仁伟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2.李 蕾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3.许宁帅 乌鲁木齐市工商业联合会(乌鲁木齐市总商会)
4.王儒俞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
5.贺 成 阿勒泰市公安局
6.卢贝贝 中共富蕴县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7.张德乐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8.何丽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昌吉监管分局
9.梁 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康监管支局
10.蒋小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奇台监管支局
11.挪尔蓝·阿布拉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12.艾比拜·吐热 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