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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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5〕76号 关于同意房文君等4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0-27 18: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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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房文君等4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房文君等4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房文君        新疆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2.李玲炯        新疆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3.王志刚        新疆昆仑蓝钻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朱炫龙        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