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76号 关于同意房文君等4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0-27 18:02:47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房文君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房文君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房文君 新疆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2.李玲炯 新疆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3.王志刚 新疆昆仑蓝钻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朱炫龙 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