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77号 关于同意谢亚萍等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1-03 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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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谢亚萍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谢亚萍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谢亚萍 伊宁县公安局
2.马桂花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3.李蒙蒙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
4.盛思亮 和田市公安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