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39号 关于同意严发展等3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30 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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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严发展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严发展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严发展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2.李智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3.靳 婷 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