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李强等18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强等18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李 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郑小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3.艾克拜·牙生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4.何奕雯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5.张 贺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6.徐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强制隔离戒毒所
7.薛 舰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
8.杨 洁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
9.任秀华 国家税务总局乌苏市税务局
10.张 瑞 国家税务总局乌苏市税务局
11.张学伟 国家税务总局额敏县税务局
12.王 淼 国家税务总局额敏县税务局
13.张 烁 国家税务总局额敏县税务局
14.杨 凯 国家税务总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税务局
15.曹瑞江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
16.罗世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何 聪 和田县司法局
18.阿卜杜瓦日斯·伊敏尼亚孜 中共洛浦县恰尔巴格镇委员会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