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35号 关于同意胡伟等12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16 16: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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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胡伟等1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胡伟等1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胡 伟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公安局
2.买尔哈巴·莫合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
3.伊力夏提·吾斯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强制隔离戒毒所
4.陈思佳 民丰县司法局
5.艾海提江·多来提尼亚孜 民丰县公安局
6.阿米娜汗·白都拉 民丰县公安局
7.阿力木江·阿卜拉 民丰县公安局
8.古丽柯孜·阿卜杜外力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萨力曼·霍加阿卜杜拉 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郝少琳 民丰县萨勒吾则克乡人民政府
11.苏 彤 皮山县司法局
12.努尔麦麦提·萨吾提 中共皮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