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37号 关于同意刘厚德等9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19 17: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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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刘厚德等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厚德等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刘厚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
2.杨晓明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
3.刘 玲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数字化发展局
4.韦新建 中共和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5.何 飞 中共和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6.吴向东 中共和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7.王文娜 中共和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8.程方奇 皮山县司法局
9.麦麦提尼亚孜·卡吾里 皮山县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