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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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5〕32号 关于同意王鹏等6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03 12: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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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王鹏等6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王鹏等6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鹏                          昌吉市公安局

2.刘马司昌吉市医疗保障局

3.涂钌熙布尔津县消防救援大队

4.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5.阿曼古丽·合力力和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代有生  洛浦县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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