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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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5〕33号 关于同意魏兴宇等7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03 12: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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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魏兴宇等7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魏兴宇等7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魏兴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任婉霞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孙耀华新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宋崇军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

5.陈雪洁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

6.吉小菲奇台县新奇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7.罗  新疆天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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