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33号 关于同意魏兴宇等7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03 12: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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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魏兴宇等7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魏兴宇等7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魏兴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任婉霞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孙耀华 新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宋崇军 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
5.陈雪洁 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
6.吉小菲 奇台县新奇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7.罗 琴 新疆天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