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34号 关于同意薛晨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11 16: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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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薛晨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薛晨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薛 晨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田 鹏 库车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3.唐 虎 国家税务总局温宿县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