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10号 关于同意刘姗等5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3-03 12:46:34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刘姗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姗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刘 姗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马鸣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克拉玛依支队
3.马立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克拉玛依支队
4.孟根花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万道滨 和静县公安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