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11号 关于同意祁兴丽等9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3-07 18: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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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祁兴丽等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祁兴丽等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祁兴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刘 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赵宏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范昕燕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5.马晓雯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天山区司法局
6.付 强 富蕴县司法局
7.努尔兰·阿斯哈提 富蕴县公安局
8.孙 鹏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9.刘宝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数字化发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