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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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5〕9号 关于同意张凌等6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2-24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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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巴州支队

    张凌等6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张凌等6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汪建江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3.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4.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5.魏铭韬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巴州支队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