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9号 关于同意张凌等6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2-24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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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巴州支队:
张凌等6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张凌等6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张 凌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汪建江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3.朱 黎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4.杨 青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5.魏铭韬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6.徐 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巴州支队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2月24日